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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车缘何开不进帅乡

2010-11-13 11:25重庆新闻网编辑:编辑部人气:


 富康车缘何开不进帅乡
   2月20日,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开县先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状告开县交通局、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的行政诉讼一案。先锋公司诉称开县交通局、运管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富康未能到帅乡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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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开县新县城建设加快,市民生活不断提高,选乘出租车的市民越来越多,而运力显得特别紧张。为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求,切实解决乘车难问题,2003年10月9日,开县运管所以“开运管发[2003]104号”《关于2003年度出租车运力投放方案的请示》向县交通局提出了三套方案:“定点引进出租车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竞卖出租客运经营权;对现有公司平均分配指标。投放数量为60辆,出让期限5年,车型在羚羊、富康中任选一种。”10月19日,开县交通局以“开交运[2003]190号”《关于2003年新增出租车运力的请示》向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请示,称在年底前投放100辆出租车(其中解决原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36辆),车型为富康,出让年限5年,实行有偿、公开招标投放。10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以“开县府办[2003]156号”文件向市运管局呈报《关于新增出租车运力听证会的情况报告》;23日,开县人民政府以“开县府文[2003]62号”〈〈关于新增出租车计划指标的紧急请示〉〉向重庆市政府请示,决定拟新增2003年度出租车计划指标100个(解决遗留车辆36个,已在市场上营运,实际新增64个)对实际新增的车辆客运经营权实行公开、公平有偿出让,期限5年,车型在羚羊、富康中任选一种。2003年11月5日,县交通局、运管所在开县人民大会堂门前向市民公示新增出租车和公交车的样车,通过公示,并在开县有线电视台播放。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购车意向一致以富康车为主,县级有关领导对出租车车型、品牌、款式、色彩实样过目,表示基本认可,选定1号品牌(即富康车)。
  11月28日,开县交通局填报的《重庆市出租汽车运力计划申请核表》中拟投入车辆车型为羚羊、富康。11月21日,开县交通局以“开交运[2003]224号”《关于2003年度出租车运力投放有关问题的请示》请示称:“今年向市政府争取出租车指标26辆,拟定一次性投放。方案请示如下,经营权:公开有偿出让;期限:5年;数量:26辆;车型:三箱富康;对象:3个出租车公司;方式:平均分配;时间:11月25日前;公司经营严禁转让和转卖。”记者从《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上看到:该文件收文时间是2003年11月21日,收文办字1153,领导批示栏中为“新增投放出租车后事情已经部门单位多次研究,目前多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建议同意交通局请示的投放办法,送给蒋县长审签。”某副县长签字时间是11月27日。11月30日县长签字:“办公会研究”。
  2003年11月27日,渝交委[2003]59号给市运管局下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县2003年新增出租车汽车运力的通知》:“一、新增出租车车型为五座(含五座)以下轿车。二、具体投放工作由开县交通局负责。三、你局按照本通知核定的数量一次性向开县运管机构核发《准购证》、《营运证》及其它相关证件,并做好出租车投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四、投放对象须符合我市出租车客运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投放程序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有偿使用年限和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有关企业凭本批复和相关手续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户籍手续。” 12月1日,开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在听取了县交通局局长的汇报后,“同意向县内有资质的出租车公司有偿出让26辆车出租车经营权,经营权使用年限为5年,有偿使用费为每辆10万元,县交通局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投放出租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开县府[103]号文件)
  2004年3月4日市运管局下发 “渝道运政[2004]0579号《关于开县新增的26辆出租汽车指标录入指标库的批复》”的电子公文,而“重庆市营运车辆准购证”也是今年3月1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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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锋公司法人邹先锋告诉记者:11月14日运管所熊革新所长电话通知先锋公司按出租车投放公示1号品牌,订购26辆改色三箱富康出租专用车。11月16日运管所出租办主任王某亲笔书写给先蜂公司出租车行业编号,其编号为:“340055、340061、340067、340128——340150”,共26个。17日先锋公司根据运管所的要求,在博美广告公司订做了“出租车样稿设计8张,出租车顶灯号26套”。上午11时30分,熊所长叫先锋公司在恒昌汽修厂谈签订购车合同和交车时间的事。先锋公司于11月18日与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分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并约定11月28日交付26辆富康1.6L三箱ETC型出租汽车,先锋公司当即将此情况向运管所熊所长作了汇报。先锋公司所订富康车于27日晚上到开县12辆,余下的14辆在28日晚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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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何故,11月26日,开县顺民、顺发、民心三家出租公司给县委、县府、交通局、运管所呈送了“联合紧急报告。”(记者看到该报告仅有签字“送达时间是11月29日11时15分,宋xx。”)当日,三家出租公司与中国汽车工业西南销售公司万州分公司签订了共26辆SVW7160FH i桑塔纳,约定27日在开县交付6辆,28日全部交完。28日早上,邹先锋找到运管所交车,答复是26辆出租车经营权已卖给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自己购买。
  据此,先锋公司认为开县运管所另行决定将出租车车型由富康改为桑塔纳,使其到位的26辆富康车闲置,造成250万元的经济损失,应由开县交通局和运管所负责赔偿。
  对此,先锋公司的代理人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地泉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万奎认为:
  第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所以,在开县2003年新增出租车运力投放的工作中,运管所首先向其上级交通局提出了新增运力投放方案请示(开运管发[2003]104号),该请示方案中就包括了车型、品牌、期限的确定内容。交通局根据该方案又向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了请示(开交运[2003]190号),也明确了投放车型为富康,出让年限5年。从这一行政公文的传递内容和程序可以看出,出租车车型、品牌的确定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而在对出租车的管理工作中,其具体管理内容就包括了对出租车车型、品牌的决定。
  第二,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开县人民政府有权编制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而且又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了富康车为新增运力车型、品牌就是为该规范开县出租车管理而作出的符合本县道路运输规划的行政决定。而运管所只有执行县政府的编制规划,按照确定的车型、品牌管理新增出租车的责任,而没有擅自改变政府规划的权利。
  第三,根据《重庆市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租汽车投放节奏、投入车型及档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报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平衡、协调。开县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出租车计划指标的紧急请示》(开县府文[2003]62号),确定了车型在羚羊、富康中任选一种。县交通局、运管所在未经县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改变了出租车品牌(桑塔纳),使其实际新增出租车的投放完全违反了县政府制定的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的出租车品牌。出租车品牌的改变,直接引起先锋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改变。
  第四,根据《重庆市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购车,必须事先向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批准购置的车车辆,不得经营出租客运业务。然而,开县运管所不按文件办理,将富康出租车的26辆运力指标投放给桑塔纳。桑塔纳轿车是出租汽车公司的企业行为,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
  第五,先锋公司对富康“喷制色彩”、“出租车样稿设计”、“26套顶灯号”是履行公示后的义务。
  被告开县交通局、运管所认为先锋公司没按规定时间供车才另找车商,先锋公司却认为若先锋公司不能供车,富康车没有停产,有车供,可找其他公司供富康车,况且都是同一天到的车,被告不能不按文件及公示履行职责。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报道。
             记者 李堂平 青山

   重庆法制报2004年3月19日报道

(来源:重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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